两干部海外行贿被判刑,律师解读“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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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12:53

因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欧博官网2名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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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原副总经理奚正兵、国际事业部项目管理部原副部长周仲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正兵受贿一案。

广州中院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仲贺有期徒刑二年,欧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时任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奚正兵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周仲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三次向新加坡公职人员行贿22万新加坡元。

奚正兵还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平钟项目经理部经理、大别山隧道出口项目经理部经理等职务便利,在国内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2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奚正兵、周仲贺的行为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奚正兵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欧博娱乐数额巨大。鉴于奚正兵、周仲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奚正兵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受贿所得,对二被告人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欧博allbet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罪名相对冷门,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与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日益活跃、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息息相关。

赵琮律师表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均得到了一定体现:

一是依赖行贿获得的便利条件,将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长期来看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立足;

二是扰乱我国国内的市场竞争,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关系紧密,必须对经营者的海外贿赂行为予以规制,否则对诚信经营的企业明显不公;

三是维持内外资金的良性运转,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也具有竞争关系,如果任由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在海外市场谋取暴利、却可以不受规制,将导致大量资本转入海外市场,内外资金失衡;

四是损害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形象和声誉,将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法律制度、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从而带来难以估量的直接损失。

五是履行我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加入WTO后,我国各项经济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该公约的条款即包括,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者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该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

赵琮律师分析称,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与传统职务犯罪中、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判断完全不同。

“外国公职人员”,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外国不仅限于“国家”,还包括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各下属部门,有时也包括任何有组织的外国地区或实体,如自治领土或独立关税地区。

因此,认定该罪时仅需重点从受贿人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判断,打击面积较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合法谨慎开展。

赵琮律师表示,二人行贿数额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适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且二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法院对二人的判决是各项情节综合考量的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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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赵琮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先后获法律硕士,法律博士学位。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及大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控工作。专注刑事法律业务数年,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为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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