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律师之道——怎样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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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4:14

应法律名家讲堂的盛情邀请,欧博我今天和大家分享作为律师为什么必须要有能力制作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要求和心得体会。我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忠律师,在我于2019年初加入德和衡之前,我曾经历了22年检察官生涯,其中有12年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度过的,这12年给我的很多方面赋予了巨大的提升。由于个人原因,我后来辞去公职加入了律师队伍,但是最高检以及检察机关带给我的较高的站位、开阔的视野、体系化的专业训练以及厚重的业务积累,尤其是高质量法律文书制作的积累,直到现在依然让我享受它的红利。加入律师队伍以后,我对这个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理解和感悟,今天我愿意把自己的这些感悟和经验分享给各位律师朋友。


我今天主讲的主题是,为什么律师的法律文书如此重要。本次分享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律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二是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三是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四是其他注意事项综述,最后还附有一个真实的成功案例。今天我会以刑事案件作为案例进行讲述,大家也可以由刑事推导到民事甚至商事,其实基本内核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融会贯通。


一、律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我自己的概括和总结。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综合体现了律师对法律和政策的精准理解,对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高度概括和客观阐述,对语言文字和论证逻辑的纯熟运用,对人性的深刻洞察。文如其人,字如其人,大家可以理解一下这些话的客观含义。一句话概述,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水平体现了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可以说是律师的脸面,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律师来说,一份出彩的、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一定会给你的代理工作添砖加瓦,甚至在很多时候它会直接决定案件是否能胜诉。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是律师表达法律诉求的重要载体,是律师与检察官和法官沟通的重要形式。


法律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我们都知道,实践中律师想约见检察官比较困难,检察官的办公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是书记员或者助理来接,很多时候律师是无法联系到主办检察官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有:一是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非常短暂。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期限只有七天,还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这个阶段检察官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沟通案情,需要阅卷,甚至找必要的证人去核实证据,在有限的几个工作日内,检察官并没有很多时间和意愿去听律师当面阐述辩护意见。二是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现状。这点不言而喻,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检察院人均办案数量高达二三百件以上,检察官们不堪重负。三是口头沟通的局限性。口头沟通具有及时性和现实感,但它很难完整且体系化地把律师的辩护意见向检察官输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文书就成为和检察官沟通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


二、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相应地下面罗列了五项,欧博娱乐这五项其实就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法定逮捕条件的重要表现。八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在社会危险性条件进入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定的评价标准。当人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以后,将社会危险性条件予以细化和标准化后加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决定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考量因素,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大家一定要注意,在对案件作出评估的时候,我们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可以被取保候审,也就是不被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一定是我们的重要抓手。


第二层级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个是类似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第三款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第四款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社会危险性是我们反复强调的重要待证事项。


接下来是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我们作为辩护人,一定要熟知检察官的工作流程以及有哪些重要的考量因素会决定我们的当事人是否要被逮捕,最终目的是让我们的当事人尽量不被逮捕,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少捕、慎诉、慎押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司法政策。具体而言,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写入文件,至此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顶层制度设计是清晰明确的。


我们要懂得借势。在辩护的时候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基本精神以及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地为我们的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强调重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具体有几类重点案件,一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三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案件,四是涉市场主体案件,五是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宏观来看,当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刑事案件发案率可能在某些领域会有高发的趋势。比如说我国当前的第一大罪是什么?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盗窃、抢夺、故意伤害或者诈骗,而是危险驾驶罪,也就是俗称的醉驾(也包括飙车等其他行为),在刑法上它体现的具体行为是追逐竞驶,但醉驾是最主要的形式。我一直认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抓人不是越多越好,一个真正文明进步的社会,欧博allbet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应该是逐年减少,至少在某一领域逐年下降,所谓囹圄空虚,方为盛世。


回到我们作为律师的角色,如何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环节需要重点考量的要素之一。以下为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方式和途径。首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我们了解案件最主要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是案件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知情人,在可行的情况下会见不要少于两次。在会见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尽可能按照他所知道的事实客观叙述,引导犯罪嫌疑人尽量全面阐述案情,如果不尽客观,会误导律师准确判断案情,这一点极其重要。此外,律师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亲友、同事了解案情,当然也要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了解。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审查逮捕环节侦查机关并没有完整的证据体系,也就是俗称的没有案卷,在这个情况下,我们通过有限的一些碎片化的信息尽可能拼接还原事实,最后凝结成我们的辩护意见并交予司法机关,并力争影响到对方的判断,这需要一定的经验和功力。


具体来说,律师找寻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线索,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第一,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过失、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等。第二是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第三是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我们都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的大与小、强与弱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进而会决定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能否不被批捕,这一点尤为重要。第四是被害人有过错,第五是赔偿谅解协议和退赃证明,这几项是我们在逮捕环节的时候要重点收集的一些事实证据。


此外还有一项特别提到的品格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证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包括立功受奖的情况,所获的各种荣誉、一贯表现,是否为特殊人才,包括某一领域专业有建树的博士或者专家、重要项目的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家等,这些因素对我们办案非常重要。大家不要以为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东西不会影响案件的结果,事实上恰好相反,在有些案件或者事实中,如果这些品格证据收集到位并且打包整理形成体系,会直接左右案件的结果。其他证据,包括和犯罪嫌疑人特定工作生活场景有关联的证据,比如说涉黄犯罪、涉财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情有可原的特定工作压力、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家庭居住环境等特殊背景等等。


我在2021年办理过一个涉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北京某高校的博士生。我会见时了解到,他上传淫秽视频到一些境外网站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泄压,而压力来自于他当时即将博士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总是过不了关。我还注意到他自己的家居环境极其局促,由于其是在读博士,每个月只有大概2000块钱的博士津贴,他的夫人也在打工,两个人每个月的收入合计仅有五六千块钱,欧博百家乐同时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而犯罪嫌疑人的岳父母从外地来京帮忙照看孩子,和他们共同租住在一间大概有30多平米的小房子里。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睡眠,这位当事人平时住在学校,有事时或周末回家,但是由于房间过于狭小而只能睡在沙发上。作为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这种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工作压力,都是他自己完全无法承受的。在这个案件办理中,我就向检察院提交了当事人家庭居住环境的照片,还有以上所说的各种案外的特殊情形,这些素材全部拍照整理打包提供给了检察院,最后收到了奇效,博得了检方的理解和同情,案件没有被逮捕,直到最后做了不起诉,这是一系列成功辩护的案例之一。


第二是我们的当事人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有没有合格的保证人,保证金是否能全额缴纳,以及嫌疑人的固定职业和固定住址,这些对是否被批捕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是当事人是家庭和近亲属的主要赡养人、抚养人等材料。有些嫌疑人甚至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也就是俗称的顶梁柱,这个时候如果他犯的不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重罪的话,这一项因素是可能会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第四为单位犯罪。比如说行业地位、承担的重要项目及纳税和解决就业情况,犯罪的具体背景和原因,如特定行业背景等等,这一点我需要展开说明。关于承担的重要工程项目,我在2020年左右办理了一起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串通投标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该公司在国外某地承担着我国对外的一个重要展会的重要项目,是一个国家级项目的重要施工方之一。针对行业背景我们也做了一些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这个行业中是一个头部企业,甲方和该公司有多年合作的情况下对其也非常满意。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甲方其实并不愿意轻易更换供货商,在这个情况下,甲方就说你们去找两家公司“走走过场”以规避招投标,这样的话,甲方通过一些程序可以让该公司继续中标,继续做我们甲方的供货商,这个行业背景确实是无可替代。因此在这个情况下,你只要把这个因素展开阐明,检察官也会考虑。


下面说一下在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书写作的整体要求。我概括为6个方面、24个字。首先是观点鲜明。在实践中有一些律师的法律文书洋洋洒洒写很多,当检察官看到最后的时候才看出原来是这个观点,说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不被批捕,或者说其他一些观点。我们要知道,如果看到最后还会让裁判者感到云山雾罩,这个文书一定是失败的。我们应该开宗明义,开门见山,直接在法律意见书的起始部分就把我们的观点亮明,让检察官带着观点去看理由,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重点突出。非常忌讳的一点是律师文书在写作的过程中没有重点,或者说重点不突出,洋洋洒洒一大片,形成了一个流水账,从前写到后没有看出你的重点和核心是哪里,这也是写作中的大忌。例如在某些关于案件的法定和酌定情节的认定上,一定要有自己突出的重点,并且作为这个文章的一个重头戏来凸显。


第三,言之有据。这四个字听起来简单,其实并不容易,因为我在过去做检察官的时候,发现有很多律师所说的一些观点或者说一些事实并没有证据证实,从而陷入了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自己觉得自己很有理,但其实在司法官员看来,这些东西言之无物,言之无据,所以无法采纳。


第四,逻辑清晰。关于文书写作其实是我们法律人的一个基本功,逻辑清晰这四个字同样看起来容易,但其实在写作过程中要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和逻辑也很难。大家都知道,写作其实就三个要素,一个是论点,一个是论据,一个是论证,所谓的论证其实就是逻辑运用的一种表象。


第五,论证充分。当我们亮明论点以后,用论据来做论证时,一定要在严密的逻辑基础上有充分的论证,把所有的可能和不可能都写在纸上。当然不是说要穷尽所有的可能,而是说要在法律和案例基础上,围绕着证据来充分论证我们所要证实的论点。


最后是格式规范。仅仅格式规范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法律文书不合格。我曾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说至少在检察机关是这样,那就是每一级有每一级的水平,而且越往上层级越高,它的整体文书水平一定越高。作为律师,格式同样必须要做到规范,这是我们的基本职业素养,一份规范格式、严整美观的文书,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司法官员的好感和认同,进而为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罚赢得更多的筹码。同理,一份格式不尽规范甚至混乱的法律文书,很大程度上会把案件搞砸,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三、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与审查逮捕阶段相比,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事实或者说证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在起诉阶段的写作会和逮捕阶段会有一些明显的不同,最大的区别是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也就是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可以去复制案卷了,由此可以通过阅卷和进一步会见以及约见检察官,甚至主动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掌握案情和证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有了比较完整的证据体系作为依托,可以建立在对证据体系全面剖析论证的基础上,为我们的当事人提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甚至无罪的意见和理由。


在起诉阶段,案件的走向只有三种可能:第一,我们的当事人构罪,但是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构罪的意思就是构成犯罪,也就是做有罪辩护。第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其实是作为一种存疑推断的情形,也就是案件的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构成犯罪。第三,法律适用无罪型。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情形,包括刑诉法第十六条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等五种情形。作为律师,切记要紧紧围绕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运用事实基础和逻辑分析,运用经验法则来撰写。


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我们撰写法律意见书时,对于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覆盖的有争议的法律适用情形,我们可以收集一些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学术性和实践性文章辅助判断。此外可以收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类似案例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以增强说服力,注意这些不要完整写在法律意见书中,否则意见书会过于冗长。在实践中,很多问题并不是非此即彼或非黑即白的,有争议的情形相当多,尤其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在可左可右的情况下,我们收集指导性意义较强的学术性文章和案例,可以辅助我们说服裁判者。


四、其他事项综述


这也是我今天分享的第四部分。我总结了一下有几个小点,第一是辩护意见要有所筛选和保留。我个人的办案经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全盘托出,避免成为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指引。我曾经在广东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我提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毫无保留地把“炮弹”打给了检察机关。当时检察机关和地方监察委并没有注意到相关问题,而恰恰在我们提出这个意见以后,他们顿时觉得这个案件有重大疏漏,因此紧急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这个时候我的辩护意见事实上就成了检察机关和调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一个指引。所以说,在这个时候我们要避免和盘托出,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不宜把“炮弹”全部打出去。有些时候,这些案件中的重大疏漏如果出现在法庭上,也就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的时候,对于律师而言是极其有利的,会打公诉机关一个措手不及。而当你把这个意见无保留地提出以后,待到调查机关完善了证据体系以后再抛出,我们在法庭上就没有多少可打的牌了。另一方面,如果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或者说你要提交一些新证据情形,这个要求是要尽早提出,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以避免贻误战机。


第二是法律意见要适当留有余地,避免信息不实的风险。返回到刚才逮捕阶段。其实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们辩护人虽然尽可能地依托于事实和证据来提出辩护意见,但是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被一些信息干扰,有意无意地有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和主观判断的情况,对辩护意见不要把话说得太绝对,否则在起诉阶段或者将来的审判阶段,也会成为我们被攻击的一个弱点,或者说是一个缺陷。


在整个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过程中要避免几个问题。第一,偏离事实和证据自说自话,沉浸在自身的认知和逻辑中不能自拔。这个问题是一些办案经验还不够丰富的年轻律师普遍存在的弱点,一些资深律师也会有这种情况。大家要记住,辩护律师要做的工作本质上就是,要说服裁判者采纳我们的观点,做出对我们的当事人有利的裁判,这是我们的核心工作。第二是平铺直叙,平淡无味,主次不明,表达不清。这个概括非常好理解,很多文书之所以写作水平不高,就是因为把它写成了一个流水账,平铺直叙,平淡无味,同时主次不明,层次不清。法律文书直观地折射律师本人的素质和水平,对于一份平庸的文书,很难奢望它能打动裁判者,因为一份平庸的文书实在是读之乏味,看之生厌。第三,可以有激情,但不能过于煽情,否则容易弄巧成拙,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我们常见有一些律师在工作中或者说在法庭上激情飞扬,这些律师无一例外都是有饱满的热情,这种激情是可以有的,但是不能过于煽情,否则的话容易走向反面。激情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天理人情一些本能的反应,但是刻意煽情则过犹不及,效果往往不好,这个火候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去把握,进而形成自己独到的把握能力,才可以做到既有激情又不煽情。


第四就是激烈刚硬的指责。在这方面有一些律师同仁容易在法庭上或者说在和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上会出现这种情况。以我的经验来看,这种方式其实效果不好,可能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没有益处,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检察官甚至司法官员存在违法乱纪故意枉法的情形,我们提出和指责也没有问题,但前提是要立足于证据。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案件的一些不同看法,作为辩护方去硬杠硬怼,我个人并不赞同,因为这会引发激烈的对抗。其实在法检尤其是检察院和律师沟通过程中,最理想的情形就是一种良性的交流与互动。


最后说的是,一方面要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是书面意见和口头沟通相结合。书面意见很重要,但是口头沟通依然不可取代。书面意见是重要的沟通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口头沟通如果和书面意见沟通结合起来,效果才会达到最佳。口头沟通可以带来诚意,辩护律师不卑不亢,带着立足于事实、依托于证据的辩护意见,会极大地增加裁判官员对律师的认同和好感,至少可以打消很多的疑虑甚至打消敌意。


在逮捕和起诉环节有一个重要的文件,也就是刚才我讲到在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借势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发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与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相应的案件范围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申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这项制度其实是给我们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主张自己意见的平台和渠道。


我曾经有一个案件争取到了北京某区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我和我的当事人面对听证员、检察官,包括检察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等,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完整的阐述,可以说我们的意见非常好地打动并且说服了听证员,最后这个案件先做了不批捕,最后做了不起诉,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事后公安机关都说这个结果是他们没想到的,律师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但是我们依托的一定是合法的渠道、合法的方式,没有去做什么勾兑,这是我们律师会同当事人阐述意见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方式。


在我分享的最后部分,有一些总结性的表述。南北朝时期的文学家刘勰有一部作品叫《文心雕龙》,其中有两句我的印象特别深刻,“眚灾肆赦,则文有春露之滋;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通俗地讲,就是说我们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如果我们做有罪的认定,也就是所谓的有罪辩护时,一定要体现出我们认罪认罚的诚意,诚恳真挚,相应的行文就要带有这种恳切之风,就像春露一般的态度和文字。而如果说这个案件有可能构成无罪,相应地我们必须要有鲜明的态度,要有一定的刚烈辩词,这个时候全篇的文风就像秋霜一样,一定要有原则、有底气。有些存在争议的案件是没有妥协空间的,要么重罪,要么无罪,只有迎难而上。


最后说一下综述。法律意见书通篇要贯穿“法、理、情”的结合,这是我自己原创的一些概括:法是基础,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理是灵魂,依托逻辑关系和公序良俗;情是升华,引发裁判者的共情和共鸣。将三者有机地融汇在一起,才能对我们的当事人形成一个最佳的辩护效应。


我有一个观点,一个写作能力非常高的律师,不一定是一个特别优秀的律师,但是一个高手律师,一定是一个高超的写手,就是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律师需要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仅仅会写还远远不够,但是一个好的律师一定是一个非常爱写善写的一个律师。大家也能看到在实践中有很多的知名律师,他们会经常发表一些关于社会热点问题和专业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看法,这种看法其实就是一种思想的输出。在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还是要多注意,多学、多思考、多品味、多练,写作水平才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提升,从而一步步接近胜利的彼岸。


作者简介


张忠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忠,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手机:13810784348

邮箱:zhangzho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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