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联系人的法律意义
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发现,欧博官网提供合同文本的一方,在合同的正文中会要求对方企业填写一位指定联系人的姓名。笔者发现不少企业在对待这一要求时,往往不是非常重视,随意地填写一位业务员的姓名,此后若发生该业务员离职或是其他原因导致要更换联系人的情况时,也忽视了给予交易对方书面的联系人变更通知,由此导致了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其实,指定联系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是有重要意义的。本文将对合同指定联系人的法律意义和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作相应阐述。 【指定联系人的法律意义】 指定联系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意义,通常情况下是将其作为指定方的代理人来对待的。虽然说“指定联系人”与“代理人”在含义上是有不少区别的,但合同一方设定指定联系人的初衷即是要由联系人来表达指定方――通常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欧博指定联系人针对合同履行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达的意思,通常被视为代表了公司的行为和意思表示,除非该指定代表人明确表达了相应意见并不代表公司意见,或者另一方明知其作出的行为或者表达的意见不代表公司。 指定联系人的身份通常被等同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身份,由此便突显出指定代理人的身份的重要性。因为设定一名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便类似于赋予了该联系人相应的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代表公司的权利,授权的范围相当于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事宜(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故,指定联系人的设定应当慎重选择,而不仅仅是随意进行指定。 【指定联系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鉴于指定联系人相当于合同履行中代理人的身份,欧博娱乐谨慎运用合同中的指定联系人条款,可以帮助合同履行中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下面是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诉讼案例:笔者代理的上海公司与一家四川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上海公司向四川公司供应数控面板。合同约定的联系人由于突然离职,上海公司在此后的合同履行中一直与四川公司指定的另一联系人王某联络,但是当时对指定联络人的变更没有出具书面文件。最后由于四川公司拖欠了上海公司大量的货款,上海公司聘请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讨。我们在接手该案后,发现了该案中存在两个麻烦的地方。其一,上海公司向四川公司交货时,所有的货物收据都是由王某签名的,并没有公司盖章;其二,欧博allbet上海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况,上海公司称是由于四川公司的指示办的,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还好他们留了个心眼,保留了通话录音,但通话人也是王某。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对方否认王某是四川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王某这个人,那上海公司的这些货物收据、录音证据都无法进行印证了,也就没有了证明效力。果然,后来在法庭上四川公司,对王某此人的身份予以了否认。幸运的是,笔者当时通过私人渠道,在四川当地的社保中心调查到了王某的社保交金记录,将王某和四川公司联系在一起。同时,笔者也在税务局查证了上海公司出具给四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被四川公司提交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了。这两份证据当庭提出后,让四川公司无以反驳,从而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件中,万幸的是四川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四川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要查证他们之间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几乎没有其他有效的途径,如此上海公司可能就很难赢下这场官司了。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直与交易对方的联络人进行沟通,或者在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下要求出具书面的变更材料,则此后诉讼中就不会有如此大的法律风险产生。同时,在合同交易、联络的过程中与指定联系人的通话录音,邮件、短信交流等,由于有明确的指向对象,而该指向的对象又是有权代表交易对方,则这些记录都可以被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再想办法证明指向的对象是对方的员工或者授权代表。 因此,指定联络人对合同的履行(如收货、收款),或者对合同履行的指示(如对送货地点、付款账户的指示),以及对合同的变更均可视为合同一方的履行、指示或变更。与合同指定联系人的联络和联络记录可有效地作为己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依据。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中的联络人不是指定的联络人,则容易在日后发生争议。 【指定联系人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指定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注重合同中对联系人变更的程序性约定。比如,己方的合同指定联络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离职的,应考虑出具书面的指定联系人变更材料给对方,以免原联系人再代表己方做出不符的意思表示;若对方在合同履行中告知己方因故更换联络人的,应当要求对方给出书面的联络人变更材料,以免发生纠纷后口说无凭。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